件。
“被告人黄雪梅认罪认罚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那么请被告人简述一下犯罪经过和主观意愿吧。”
“说一说你当初为什么要对朱芸进行投毒。”
黄雪梅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再加上刚才万向东对黄雪梅的开导。
让黄雪梅知道现在只能如实交代,于是按照客观的事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其实在学校里面,室友和同学们都知道我和朱芸关系一直不好。”
“我的确是有点嫉妒她。”
“所以做出了这种事情。”
孙正平:“那你为什么想到投毒的?”
黄雪梅回复:“因为当时实验室里有同学说这个化学品对人的身体伤害很大。”
“我当时想的是,想要用这个惩罚惩罚朱芸。”
“但是我真的没有想到会让朱芸遭受到这么大的伤害。”
“如果我知道的话,那么我肯定不会开这个玩笑。”
“具体经过呢,能够说说吗?”
“可以。”
对于审判长的再次提问,黄雪梅格外配合,将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的说了出来。
具体的就是如何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并且如何进行的投毒,怎么把剩余的毒品隐藏在校园的角落。
再有就是每个过程的心理过程和主观行为。
在进行判罚时,主要的依据就是行为本身在客观情况下造成的危害以及行为本身的定罪和主观。
显然。
黄雪梅也清楚这个道理,所以在对自己的主观进行陈述的时候。
一个劲的表明自己原本的想法是,当初只是以开玩笑的形式进行的投毒,没有想过会对朱芸造成这么大的伤害。
说实话.…
这种表述就相当于,我拿刀捅了他一刀,但是我没有想到他的身体这么脆弱,被我捅一刀就死了的情况,
在主观方面的判定需要依照的是具体的行为行径。
你说你开玩笑,可是你开玩笑就是以投毒的形式进行开玩笑吗?
显然,这个玩笑是不是太大了,是不是不符合朋友之间的玩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采纳你陈述的这个开玩笑的情况吗?
一般不会。
黄雪梅投毒的整个行为,从实验室窃取剧毒化学品到进行投毒,还有拒不认罪,并且抛埋证物。
这一系列的事实,都不是一句简单的,我不是故意的,我是开玩笑的所能掩盖的。
依照事实的情况是什么?
依照事实的情况这应该会被判定为有预谋的故意投毒杀人案!
应当给予判决死刑!
…
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让黄雪梅陈述完相关的主观以及事实经过后,缓缓开口:
“对于相关的事实黄雪梅已经经过了详细的陈述。”
“对于黄雪梅所陈述的经过,检方和受害人委托律师有什么需要进行补充陈述的吗?”
“或者说有没有什么异议?”
陈乐和苏白,在刚才黄雪梅所交代的犯罪经过中。
都能够明显的看出来,黄雪梅是想要表现出自己的主观,非故意,非谋定。
从而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判一个无期。
先不说检察官的角度,单单是从苏白的角度而言,这个案子都不可能只判一个无期。
第一:谋杀。
第二:投毒。
无论是谋杀还是投毒,这在刑事案件当中,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定。
这种一般都按照从重从严进行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