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
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
当然.…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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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被告方,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
“被告方工商,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法院方面进行驳回。”
“依照法律如下。”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共同起诉。”
“只能进行择一。”
“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
为什么?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择一。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
根据刚才的答辩,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肯定要被判定。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
这个时候,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
“审判长,我方想请问,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
“那么.…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
“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不理解,也不同意。”
审判台上,彭光亮看着余言,不同意?
不同意有什么用?
我依法判决,需要你同意吗?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
对于这一提问,也很好进行回答。
“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
“首先.…”
“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而是由立案庭确认。”
“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
“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
“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
“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
“如果说被告方认为,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
“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
“在这场庭审上,关于抗议,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
“庭审继续!”
法锤敲响。
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
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
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
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
只不过.…
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