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
苏白和李雪珍被相关的工作人员带入庭审。
各方入座。
对于方如风的这个案子。
入庭的各方,都有着自己对于这个案件结果的准备。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林凤如,目光落在上诉人席位上。
而后又收回目光,平淡的声音在庭审场上响起:
“上述人方如风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判决有误,以此提出上诉。”
“本案由我院沙都中院,负责对于方如风一案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理。”
“检方对方如风提起的公诉罪行为故意杀人犯罪预备。”
“现在请上诉人陈述上述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开始作为上诉人委托律师对于上诉请求进行陈述:
“我方的上述意见是,我方并不认同一审判决对我方当事人的判定。”
“理由如下:”
“对于犯罪预备应当基于刑法中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并且,根据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犯罪预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
“犯罪预备的适用,必须基于以上四个条件。”
“审判长,我先在这里陈述一下当时的情景事实。”
“当时的情景事实是——我方当事人发现了谢婷婷作为妻子出轨,在生气的因素下,进而说出了想杀害谢婷婷的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在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者犯罪预备的行为。”
“另外,我方当事人和谢婷婷大吵了一架,谢婷婷回到了自己的娘家。”
“之后报警立案,在此过程中,我方并没有做出其他的行为。”
“没有预备犯罪事实或制造条件,即,不构成犯罪预备的必要条件。”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方无罪。”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上述请求。”
苏白进行了简单的陈述。
紧接着,审判台席位上,林凤如作为审判长,扭头看向检方和受害人席位。
“对于上述人的申请诉求,合议庭已经听取,现在请检方对于该案件进行相关性的陈述。”
“好的审判长。”
检方吴春梅点头开口。
吴春梅作为一审时的检察官,这一次在二审中继续进行有罪指控。
当然.…
这一次,苏白没有提出申请回避,是觉得完全没有必要。
在徐波作为检察官的时候,苏白提出申请回避的原因是,这本来就是一桩冤假错案。
当时在卷宗中能够看出徐波对于控告,是非常的极端。
而在一审卷宗中吴春梅所提用的陈述,相对来说较为客观。
这个说的客观是在法律上所表现的客观。
吴春梅继续陈述:“检方指控方如风和对方如风提起公诉。”
“主要是考虑到了现实情景,并且检方认为上诉方陈述的并不全面。”
“所以在这里进行补充。”
“补充——”
“在这个案件当中,根据刚才上诉人陈述的情况。
达成无罪的陈述是没有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但实际上,作为检察官,我跟着执法人员在对这个案件进行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