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说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林长天有着利益往来。
既然有着利益往来,又陈述说不是因为利益往来而进行的徇私舞弊。
这些话说出来,谁信呀?
审判长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肯定不会!
为什么?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前就有着相关的利益往来。
在顺安有限公司副总林长天,向你输送着利益的时候。
你在不拒绝的情况下,已经默认了,接受了对方的相关性委托。
要不然的话,一审和二审的判定为什么会那么大?
伱能不能合理的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扰乱社会公序?
胡军的这种说法的确是可以进行一定的辩护。
但是法院不会认同这种情况,因为法院方面,通过客观的事实依据,就已经认定了你的主观表现。
为了确保法院不认同,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开口陈述:
“我方认为,被告方胡军的委托律师的陈述应当予以驳回。”
“并且我方认为,对于胡军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处理,顶格判决!”
“原因如下:”
“我想请问被告人胡军一个问题。”
“在一审判决时,为什么我列举出来了那么多的事项,作为当时审判长的你并没有进行采纳,而且恼羞成怒的把我驱逐出庭审?”
“在我已经很清楚的陈述我所拥有的辩护权,为什么你仍然要使用审判权,对于我进行驱离?”
“当时关于起哄和扰乱社会公序这两个最重要的判定点。
在陈述的过程中,我和当时的公诉方进行争辩的时候。
你为什么在庭审场上没有陈述出倾向于公诉方观点的依据?
在庭审上拥有辩护权,是每个委托律师的权利。
你为什么剥夺我作为委托律师的权利,禁止我在庭审场上进行陈述?
你在当时说我扰乱了庭审的秩序,我们可以现场看一看,当时庭审的录像我有没有扰乱庭审的秩序!
那么我想在最后请问一句,当时你将我驱离出庭审的想法,到底是什么?”
“这些问题,请问被告方胡军进行回答!”
胡军保持着沉默,没有开口。
这些问题他回答不了,也不能回答。
苏白继续进行陈述:“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是想要完全把受贿与判决分开。”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林长天为什么要找到你进行贿赂?”
“按照林长天在执法方审查时的口供中的陈述,他是为了以后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
“那么林成天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是不是让被告人胡军办事方便一点?”
“很显然!”
“受贿和判决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被告人胡军以及其委托人单纯所说的,两者不存在必然的相关联系。”
“再有,我方认为,在本次的判决中,对于胡军的判决过轻的因素,是按照林长天所陈述,和检方调查出来的事实证据表明。”
“他对与胡军有着多次的贿赂情况,并且每次的金额在三万以上。”
“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应判决胡军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通过情节来看,胡军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几乎每一次受贿都有着一次具有倾向性的判决。”
“并且这些判决都是倾向于顺安有限公司,是胡军个人或者是胡军向其同事,请求其同事,在判决当中倾向于顺安有限公司。”
“这已经涉嫌到了情节非常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