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胡军与苏白对视了一眼。
收回目光。
这个案子的判定,检方与被告方各执一词。
看是谁都说服不了谁,庭审的答辩陷入到了焦灼当中。
可实际上。
检方和被告方的陈述,最终的采纳权在他手里。
主要的判决因素在他。
说白了。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既然提起公诉,一般都是会判刑的。
为什么?
因为在一般的情况,寻衅滋事这个罪名,适用的范围广,怎么进行判决,依照的是审判长的理解。
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解释权。
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依据,可是他如果认为检方陈述的有依据,也完全可以进行采纳,并且不受任何的影响。
这个案子。
上面很重视,王安和他联系过了。
检方这边控告一下合理的依据,他这边走走流程就可以了。
面对双方的争执,胡军作为审判长沉默了几秒,而后对着苏白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维权的方式,是利用合理的行为进行。”
“那我能不能问一下,这个合理的流程就是举牌子去人家公司门口进行维权吗?”
“他们不可以去举报,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投诉解决吗?”
“维权,我支持。”
“可以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我不支持。”
苏白:.
维权支持?
为什么用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方式,你心里不清楚吗?
这种情况下,该进行的方式都已经进行过了,肯定是没有办法了,所以才不得已用这种维权方式的。
审判长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苏白还没有开口说话。
被告方当事人席位上,老薛直接破口而出:
“难道是我们不想合理的投诉解决吗?”
“可是这TM的解决的了嘛!”
“啊?”
“我们从一开始就投诉了,可是一直拖,直到事情发生了,也没有个消息。”
“我们不想解决是吧?!”
“解决的了嘛?!”
“没办法,我们只能去到他们公司去维权,这有什么问题?”
“如果早早的就能把我们的事情给解决了,我们还能到他们公司去维权,去索要我们合法的权益吗?根本用不着,我们只能用这种方式去进行我们的维权,明白吗?!”
老薛说着说着就要激动。
胡军当即敲响了法槌:“肃静,肃静!”
“被告当事人安静,注意保持庭审会场纪律!”
咚咚咚!
法槌落下的声音震耳。
面对审判长,老薛的心情平复下来后,开口:“好的。”
紧接着苏白继续开口补充:“审判长,刚才你也听到了,我方当事人不是不维权,而是没有办法了,选择了这种维权方式。”
“从法律的角度上。”
“先不管我方为什么使用这种维权方式,我想请问一下,我方当事人的这种维权方式难道有什么问题吗?”
“造成公共秩序的损坏了吗?”
“是以恶意的形势进行的维权方式吗?”
“既然没有造成其他形势的恶劣影响,检方为什么要对于我方三名当事人提起公诉的行为?”
“我方认为,检方对于本案应当予以撤案。”
“而不是用通用罪名对于我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性的控告!”
马虎在听到苏白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