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钱一分不要,要的是法律的尊严!(1 / 8)

审判台席位上。

于彩霞在听完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论述以后,简单的进行了一下整理。

随后看向了苏白。

“请问被害人一方,你方还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苏白将刚才的姜民说的关键点都已经做好了整理。

微微抬头。

“审判长,我方需要进行补充。”

“好的,请陈诉你方观点。”

面对于彩霞的同意,苏白继续开口:

“关于刚才公诉人已经提到过的,我就不再提了。

但是关于被告方律师的发言,我想要表达几个观点。”

“第一:我需要强调的是,当时秦小峰的杀人地点是在马路上,白天,上午十点左右,这个时间点,马路上还有行人。”

“光天化日,丝毫不遮掩,不回避,直接在马路上将一名孕妇连捅五刀,致其死亡。

这种虽然说不是蓄意谋杀,可是这种在大庭广众之下使用如此残忍的手段,来进行犯罪行为,不管是蓄意谋杀,还是激情犯罪,那么对于社会的影响来说,都是巨大的!

都必须要从重从严判处!”

“第二点:我想请问被告方律师,被告方律师刚才表明了,秦小峰在第一时间没有得知陆影的孕妇身份。

第一时间的这个说法.…就很模糊两可。

我想请问被告人律师,第一时间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秦小峰先前不知道陆影的孕妇身份?

但是!

根据口供和证据显示,陆影在被秦小峰捅伤的第一时间,就告知了秦小峰她的孕妇身份,并请求秦小峰不要继续伤害她。

所以这个第一时间是指什么时间?

好!

算是指秦小峰,挥刀的第一时间不知道陆影的孕妇身份。

可是在这个连捅数刀的过程中,陆影已经表明了自己认错的态度,和提出来了自己是孕妇的身份。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秦小峰选择继续挥刀,属不属于已知情况,而选择继续犯罪?

已知对方是孕妇,而选择继续犯罪,那么该不该从重严判?”

“第三点:根据被告方律师的陈述。”

“主要的辩护观点之一是,秦小峰属于激情犯罪,不是进行谋杀,可是情绪性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是一尸两命。”

“是面对一个陌生的孕妇,发生了口角,就取刀杀人!”

“根据被告方辩护律师说的,秦小峰属于犯罪心理学的激情犯罪,秦小峰刚成年,这种心理是一种正常的情况,可是其他人在刚成年的时候在车里放刀?”

“面对口角争执,直接取刀连捅数刀?!”

“秦小峰是刚成年,可是这不是情绪性犯罪的借口!

作为一名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理应有自己的独立思考的能力,这个是否是刚成年没有任何的关系。”

“既然已经达到了成年的年龄,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属于平等的权利!”

“不能以单个人的心理,来表明大众的心理。”

“对于被告方律师的观点,无论是从客观的角度还是从主观的角度来说,我都不赞同!”

苏白在陈述完以上的观点以后,继续开口施加压力。

“同时,对于秦小峰自首这件事情,我也有疑惑。”

“案发当天,是在当月22日上午十点。”

“根据执法方提供的证据证明表示,秦小峰是在当月24日的下午前往附近执法部门的过程中被捕。”

“其中,根据秦小峰的口供得出,他是准备进行自首的。”

“被告方认定秦小峰有自首情节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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