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意义上。
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很模糊。
基本上,以这个罪名被判,只有三点。
第一,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第二,己方的律师是一个菜鸡,第三:程序有问题。
这个世界程序上有问题是很困难的。
没看到上一次,郭小军案一审判决的审判员都被调离岗位了.…
所以一般不会出现程序上的问题。
当然,在庭审诉讼中。
判决的主要关键,这其中包括了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向。
修桥,这是一件好事啊。
根据张来春的说法,这个案子,被判
很离谱啊!
简直就是离大谱!
被判的人员是张来春的哥哥张来冬。
出资修桥收费被判了六个月有期。
苏白吸了一口气,紧接着询问:“你们一审的时候,请律师了吗..?”
张来春挠了挠头。
“这个.我们一审的时候,请律师了不过是随便请了一个律师,感觉业务水平不是太好。”
“我们觉得自己做的是好事没什么大问题,可是谁能想到,真给判了”
业务水平不太好,那这个问题算是找到答案了。
公诉律师,要是像吕伟那样的,面对已经立案的恨不得把人家全送进去,遇到这种的,肯定会想办法把你给送进去。
并且吧。
寻衅滋事。
这个罪名,但凡有那么一点靠边,公诉律师完全可以影响审判人员的意愿倾向性。
嘶.
这种罪行模糊的案子,在其他律师的确哪里不好打!
毕竟这种罪名的定义,最关键的是审判人员的意向。
不过
这个案子呢,被立案就很离谱.
毕竟,张来冬修桥这件事情明显是一件好事.
如果不是掌握了一定的关键证据或者是其他原因的话,怎么可能会被立案?
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才了解到整个事情的经过。
原来是有一家建桥公司,看中了这个地方没有公建桥。
想要申请这个地方的公建桥项目。
但是一个地方不能有两座桥,所以这家公司就和张来冬商量着能不能把这座私桥给拆了。
张来冬的意思是,对方暂时还没有修桥,这座私桥,人们都要走,所以没有同意。
建桥公司,二话没说,就以张来冬非法建桥,私自收费为由,向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了举报。
使张来冬被提起公诉。
而且还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让张来冬面临着三十万的行政罚款。
根据张来春的描述,苏白大致了解了相关的问题,并且了解到了相关的诉求。
诉求很简单。
第一:做无罪辩护。
第二:申请撤销行政罚款。
面对张来春讲的诉讼请求,苏白微微点了点头。
不过具体的情况,张来春的描述还不细致,相关的信息还需要通过卷宗来进行了解。
没有卷宗的话
什么情况都不好说。
并且,他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想法,进一步的进行了解。
思考过后,苏白开口:“根据你的陈述,大致的经过,我都已经了解了。”
“如果伱有意找我们律所打官司的话,可以先签订委托书”
“有了委托书,我们律所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调查。”
“好的苏律师。”
张来春点了点头,随后微皱着脸,开口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