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进行诈骗,“刘老板”完全可以用技术手段藏匿自己的身份,没有必要以身犯险。3名被告也可能只是诈骗链条上的一环,用来丢车保帅。
夏日暮则认为,刑事案件要重证据、轻推断,再逻辑缜密的推断,没有相应的证据,一切罪名均不能成立。现有的证据均指向3名被告参与了犯罪过程,没有十足的证据表明“刘老板”存在。
更何况“刘老板”只是3人的供词,除了这个代号以外,3人无法有价值的信息描述。
“难道检察官就可以冤枉无辜?”李佑海说完愤然离场。
华灯初上,城市的灯火和霓虹点亮夜空,居酒屋内夏日暮独饮。
对于李佑海的离席,夏日暮并不生气,相反他觉得李佑海是一个率真的人。在本应该讨好的检察官面前,还坚持自己的观点,值得赏识。
夏日暮知道他们两人分歧的根源,在于所持立场的不同,导致观点不同罢了。
法庭上,检察官作为控方,其一系列法庭活动首先是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律师是的首要任务是依法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无罪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
检察官手中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代表的是一种公权力,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强制力,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立足于证据,维护法律尊严。
律师则不同,本身不具有任何的公权力,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法律服务,是维护私权的代言人,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第一要务。
经过与李佑海的辩论,夏日暮对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体制内都不混好,辞职去完全市场化的律师行业,只会更完蛋。
夏日暮掐灭了辞职的想法,开始思考明天的庭审准备。李佑海的观点一定程度体现了辩方律师的辩护方向,我该如何防守呢?
他从手提皮包里抽出原主人的日记本,翻到第6页。
2004年6月15日,星期二,阵雨
今天我第一次作为公诉方,以检察官的身份,代表国家出席法庭。坐在公诉席上的我,没有慷慨陈词,没有唇枪舌剑,有的就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娓娓道来。
宋时弼前辈在庭前为我作了培训,讲解了一些出庭技巧和注意事项,在他的帮助下,我反复修改了起诉书和公诉意见。
宋时弼前辈说英美采取的是对抗式诉讼体制,法庭是讼辩双方的舞台,讲究用辩论技巧影响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立场。
而韩国采用的是完全大陆法系,即法官为主导的庭审制度,没有陪审团,公诉人和律师的讲述对象是同样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
庭审不是表演和炫技的舞台,一切庭辩都围绕证据展开,如果检方证据充足的话,律师巧舌如簧都没用,这也是许多律师不愿意接刑辩案子的原因